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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7]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7
实施时间: 2007-4-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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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回收经营企业。对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且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生产经营期(从注册成立到申请认定日止)不满一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比照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认定管理。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6]647号)的规定,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票种核定之后,信息中心发行企业金税卡时应启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票模块。对有兼营应征增值税业务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就废旧物资经营行为单独申请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混票填开。
  三、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申报抵扣,且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按认证相符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四、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购进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的票表比对,在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须按照“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金额之和”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进行审核;从2007年9月纳税申报期起,改按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进行审核。
  五、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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