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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21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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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货运发票》)后,请各地注意以下事项:
  一、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手写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二、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三、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2006年8月1日后开具的上述两种旧版发票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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