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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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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国税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本操作指南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有矛盾的,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准。省局将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本操作指南进行更新。
  本操作指南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下载路径为ftp://90.16.16.7//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请各地及时下载执行。
  
  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
  一、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有效方法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认定、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稽核比对、发票发行发售、纳税评估等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加强征管措施的行为。
  三、本操作指南主要是规范区、县局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省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核认定
  四、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实行预征-结算和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总、分支机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3、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8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企业;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指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6、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7、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有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不发售专用发票,如发生进口或内销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应按新办商贸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8、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0、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时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在符合第四条明确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后及时申请办理。
  六、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的申请认定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七、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以下简称文书受理岗)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需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以下资料根据企业特征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股东身份证;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新办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及产权证明;
  4、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5、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适合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7、新办商贸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资料等。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受理和审核审批权限:
  (一)文书受理岗位接收申请材料后,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并签字认可,《认定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录入,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由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指定税源管理岗(以下简称“税源管理岗”)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
  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对税源管理岗位人员提交的认定初步意见组织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对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提交的认定资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报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分别审批。
  (三)审核、审批工作和文书销号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的内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查验。按上述顺序审核时,如不符合规定,则不再进行下一步骤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
  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二)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
  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开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
  (三)实地查验:
  1、实地查验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2、实地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3、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生产人员等必备的生产条件。
  4、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
  5、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约谈、实地查验工作必须是2人以上人员参加,必须如实做好工作底稿,存入审批档案。
  十、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情况及填写《认定表》内容属实,并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一)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一款第2、3项和第二款第5项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实际工作中按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二款3、4项的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符合第四条其他款项的,属工业企业的,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属商贸企业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实际工作中按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
  如《认定表》内容失实,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十一、文书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认定表》文书销号和制发《文书申请审批通知书》。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之前进行文书销号。
  十二、文书销号后,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以防伪税控业务系统管理员身份)应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防伪税控系统。
    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核管理岗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户籍数据录入(或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入)稽核系统中,由信息中心稽核传输岗向州、市局传送。
  十三、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期起当月1日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取得专用发票和进行专用发票的管理。
  十四、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变更和迁移
  十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暂认定一般纳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十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十条规定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其申报、缴纳税款正常,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开具、取得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一年期满,予以转正。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半年期满,予以转正:
  1、纳税评估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开具、取得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三)辅导期(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辅导期(暂认定)满前一个月申请资格转正。
  (四)对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文书受理岗应于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文书销号。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辅导期。
  十七、一般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由税源管理岗于变更后的15日内,对企业的变更事项按本操作指南第九条进行调查核实。
  十八、跨县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办理注销防伪税控手续、进行税款清算、核实留抵税款、结清应纳税款,报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交信息中心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资格迁移,并报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进行系统内所有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替换,以确保纳税人历史数据的完整性。
  十九、迁移有稽查在案的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结案。
  二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迁入后,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后,及时办理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并发售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二十一、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简称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需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进行领购专用发票的申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贴有购票员近照的身份证明;
  3、《认定表》。
  二十二、文书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各类申请表和审批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税务分局(管理处)。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十三、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内容包括领购发票种类、购票员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购票方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的核定和调整。
  二十四、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核、审批的内容包括: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本操作指南第二十五条办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首次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发售发票数量公式为:
  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请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按当月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五)除上述情况,对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场所固定、纳税情况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供应量核定,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一次购票量原则上要能满足纳税人一个月的使用量。
  二十五、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资格审核、审批。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
  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国税局实地核查后审批;限额百万元的由州、市国税局实地核查后审批;限额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州、市国税局实地核查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税源管理岗位接收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申请资料后,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核,并填写《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核查单》附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后,经税务分局审批签署意见报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税务分局(管理处)根据《行政许可通知书》将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票种核定表中。
  审核、审批完成后,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
  (三)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1、对审批同意的,核定购票员信息,进行票种核定录入,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专用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相关资料给纳税人;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三份,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一份,税源管理岗位一份,纳税人一份。
  2、区、县国税局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审批不同意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六、一般纳税人如需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和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除按本操作指南二十四条执行外,还需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注明原最高开票限额、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和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携带IC卡至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变更审核、审批后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修改。
  二十七、一般纳税人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提交专用发票增购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开票系统打印并由纳税人签章的“专用发票汇总表”和上次使用专用发票的税款预缴完税证;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八、需要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申请资料由文书受理岗位受理,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中审核,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分别审批。
  (一)对批准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持IC卡和《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发行岗位进行IC卡每月购票量的变更;
  (二)纳税人在临时增购专用发票购买完成后,应当即携带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修改“发票月用量”为原数量。
  专用发票的发售
  二十九、一般纳税人需购买专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购买专用发票:
  1、《发票领用存次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税控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十、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对第二十九条所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专票的发售:
  (一)对有购票信息的,根据《发票领用存次报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验旧审核;
  (二)对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强制监控信息的,发票发售岗位按票种核定信息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发售实物票,收取工本费,再在防伪税控系统发售系统中发售电子信息;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强制监控信息的,不允许一般纳税人购买发票。
  三十一、税源管理岗位每月应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验旧工作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票系统的初始、变更、重新及注销发行
  三十三、一般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要求,选派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参加操作培训,同时向服务单位购买开票系统金税卡和IC卡。
  三十四、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认定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及其他信息资料,对纳税人购买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进行初始发行,并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移交给服务单位。
  三十五、服务单位应在收到开票金税卡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将注明安装人和安装时间信息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反馈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的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
  三十六、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包括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发行、名称变更发行、其他内容变更发行,以及增加或减少分开票机发行。
  三十七、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变更时,需对开票金税卡和IC卡进行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应按照初始发行规定执行。
  三十八、一般纳税人名称变更时,变更发行的程序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持《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到税源管理岗位进行变更内容的核实,税源管理岗位应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备注栏中签署意见。
  (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和信息中心发行岗位办理相关变更发行手续:
  1、《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2、开票金税卡和IC卡;
  3、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纳税人办理开票系统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三)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以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员身份)在系统管理模块“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 中,对纳税人名称进行修改,并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四)发行岗位在确保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企业发行系统“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 中,修改纳税人名称,重写开票金税卡及IC卡,并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复印三份,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岗位一份,信息中心一份。
  三十九、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包括经营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法人及身份证号码、行业代码等信息变更,由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修改,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修改企业IC卡相关信息。
  四十、使用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提出书面报告,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准后,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将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开票机(专用设备)作相应修改。
  信息中心发行岗位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增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在发行系统中按原发行信息增加分开票机,为其新增开票金税卡及IC卡。
  四十一、纳税人因业务、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减少分开票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发行: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将分开票机上的专用发票退回主开票机,在完成上月报税后当月开票之前将服务单位拆卸后的分开票机的金税卡、IC卡、主机的IC卡,一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审核后,修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减少企业开票机数量”,在发行系统中“删除分开票机”。
  四十二、更换设备的重新发行程序:
  一般纳税人发生税控IC卡、金税卡损坏,需要更换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技术鉴定。服务单位负责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制《专用设备损坏登记表》(以下简称《损坏登记表》),提出解决方案,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在《损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损坏登记表》一式四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服务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两份由服务单位分别返回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和信息中心发行岗位。
  (二)发行和安装。发行岗位负责根据《损坏登记表》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及其他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资料、重新发行开票金税卡和IC卡;服务单位负责对纳税人开票金税卡和IC卡的安装、调试。
  (三)收回专用设备。服务单位安装完毕后,将损坏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收回后移交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
  四十三、丢失被盗设备的重新发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控IC卡、金税卡和空白纸质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税源管理岗位提交书面报告。
  (二)税源管理岗位接到报告后,及时将书面报告、《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和公安机关《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复印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核实后,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州、市局流转税处(科),待审核盖章后方可受理企业补办申请。
  (三)属金税卡或空白纸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要立即查明其卡内未开具专用发票情况,并于发现当天,将《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传递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由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通过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及时进行采集,将尚未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剪角作废,并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
  (四)属于金税卡被盗的,报税岗位采取存根联补录方法在次月报税期将企业已开具的存根联数据采集进入报税系统,并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注明报税完成情况。
  (五)以上程序完成后,由税源管理岗位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一式四份,税务分局(管理处)一份,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纳税人一份,州、市局流转税处(科)一份。
  四十四、一般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其开票系统应进行注销,注销程序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清缴登记表》,并持以下设备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办理注销开票系统手续:
  1、存有开票系统中剩余发票的IC卡;
  2、剩余纸质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尚未进行认证的进项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发票发售岗位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做发票缴销、证件收缴,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和发票销毁或空白发票作废,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发行岗位为纳税人IC卡做“修改时钟授权”,纳税人在开票机上修改时钟至下一抄税日,并进行抄税,税务机关报税岗位做“注销一般纳税人报税”,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四)认证管理岗位为纳税人进行尚未认证的进项发票的认证,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五)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根据《防伪税控清缴登记表》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做“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六)发行岗位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在发行系统中做“注销发行”,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七)税源管理岗位确认上述程序无误后,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将金税卡、税控IC卡一并交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
  《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税务分局(管理处)留存,一份由信息中心留存。
  认证管理
  四十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出口退税范围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证。
  条件具备时,推行由一般纳税人在网络上办理专用发票认证。
  四十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或办理出口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的当月抵扣增值税。
  四十七、下列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予认证:
  (一)税务登记证号填写错误的抵扣联;
  (二)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期起之前取得的抵扣联;
  (三)在正式变更税务登记证号之前用新税务登记证号取得的抵扣联;
  (四)防伪税控系统中无档案信息的抵扣联。
  四十八、对经过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当场加盖有关戳记,并按规定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
  四十九、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与失控发票比对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均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或出口退税凭证,认证岗位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如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的,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相关信息软盘于当日转稽查部门。
  (二)系统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如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和相关信息软盘等资料及时转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查结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五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除第四十九条所称“失控发票”外,还分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或出口退税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将电子信息和纸质专用发票等资料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将电子信息和纸质专用发票等资料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部门查结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十一、使用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除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汇总缴纳”征税办法的分支机构和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其他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纸质方式进行申报。
  五十二、受理、审核、审批介质申报方式的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填报《数据电文申请审批表》(两份),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文书受理岗位进行介质申报方式的申请。
  (二)文书受理岗位接收申请材料后,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传递给计征科(股)负责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计征科(股)负责人审核纳税人的申请以及纳税人的申请、资格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审批。
  (四)文书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文书销号和制发《文书申请审批通知书》。
  上述资料交纳税人后,进行文书通知书领取销号。
  五十三、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报资料为:
  (一)介质申报存储介质(软盘或U盘等);
  (二)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纳税人还需持有报税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使用小容量IC卡主、分开票机的纳税人报税时,必须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使用大容量IC卡的主、分开票机报税则只需分别报送抄税后的主、分机IC卡即可。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载有上述三种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七)一般纳税人取得需计算抵扣增值税额的收购或购买农产品的发票,应报送《农产品收购抵扣汇总清单》;
  (八)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总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报送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九)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将必报资料退还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将退还的申报资料与当期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记录专用发票开具汇总和明细情况统计表一并装订,按会计资料保管。
  五十四、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备查资料为:
  (一)《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二)开票系统打印的记录专用发票开具汇总和明细情况的统计表;
  (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
  (四)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五)稽查部门开具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七)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公路及内河运输发票抵扣联;
  (八)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抵扣联;
  (九)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十)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装订成册。
  (一)属于整本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电脑版普通发票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二)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三)装订时,必须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并加盖签章。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四)《封面》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
  五十五、一窗式申报的受理包括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介质申报数据的读入、一窗式比对等项内容。
  五十六、一般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十七、申报征收岗位接收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
  (一)查杀病毒;
  (二)通过报税子系统对纳税人报送的IC卡数据(小容量IC卡还包括磁盘数据)进行接收并且核对其报送的明细数据与汇总数据,确认无误后存入报税子系统;
  (三)通过其他抵扣凭证数据检查软件,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进行数据有效性检查;
  如发现有错误,应将错误保存回纳税人申报数据软盘,并告之后退还。
  (四)对以上电子数据有效性检查通过的,应立即将其拷贝到指定电脑的共享目录中的对应目录下;
  (五)认真检查、审核申报信息,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对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错误、项目不完整的,一律不得自行修改纳税人填报的数据,不得强行将申报数据录入、保存到系统中;
  (六)将读入系统的申报信息在票面上进行以下内容的比对:
  1、抄、报税金额、税额;
  2、认证金额、税额;
  3、废旧物资开具金额、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运输发票抵扣金额、税额;
  5、农产品抵扣金额(暂为手工比对,以纸质资料为准);
  (七)以上数据比对无误后,打印税票,并在申报资料上签章,申报征收岗位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五十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预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的预缴税款余额;辅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辅导期结束后,仍按“先稽核再抵扣”办理。
  五十九、取消辅导期或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六十、税源管理岗位应认真辅导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于申报结束后,检查和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对减、免、缓、抵、退税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四)税源管理岗位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五)对申报征收部门反馈的有问题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处理。
  六十一、税源管理岗位应于征期结束的次日,对未按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对商贸企业应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需填报走逃户报告表,报州、市局流转税处(科),州、市局流转税处(科)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走逃户上报系统,并由发票发售岗位通过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及时进行失控发票的采集。
  六十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相应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
  六十三、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它抵扣凭证”)是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 
  (一)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
  (二)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
  (三)涉嫌偷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要及时立案查处。
  六十四、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的异常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
  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处理。对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稽查部门负责传递。
  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税源管理岗位每月将审核检查结果的明细数据反馈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
  (二)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负责将税源管理岗位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明细数据进行录入,并按时将审核检查结果的明细数据上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负责对审核检查数据的备份和每月明细数据的结转工作。
  负责将结果表和汇总表按时上报区、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稽查部门负责将稽核比对发现的异常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税务分局(管理处)进行审核检查。
  负责需异地协查的异常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传递。
  将税务分局(管理处)移送的第三类、异地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结果反馈税务分局(管理处)税源管理岗位。
  (四)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州、市局信息中心下发的审核检查数据进行清分,下发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
  负责将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业务岗位统计的所有一、二、三类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负责对审核检查数据的备份和每月数据的结转工作。
  (五)州、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接收、清分、分送工作。
  (六)在审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时,需要开票方继续进行审核的,由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核实,如不属于第一类问题的,转由开票方税源管理岗位继续进行核查。
  六十五、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及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它抵扣凭证发起审核检查。
  六十六、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抵扣(对新办商贸企业允许其申报抵扣)或退税,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
  (一)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经办岗位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
  (二)审核检查结果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务分局(管理处)违法违章管理岗位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务分局(管理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十七、比对异常专用发票的传递:
  (一)检查部门对不需要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税源管理岗位将审核检查结果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录入结果后回复。
  (二)对需要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税务分局(管理处)将专用发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形成电子文件,连同纸质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审核后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
  (三)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部门将需要继续审核检查的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本方管理处接收并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税务分局(管理处)审核检查后,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录入结果后回复。
  (四)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审核检查回复结果后,一方面将结果打印出来通知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税务分局(管理处);另一方面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原稽核系统转来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协查函内,予以回复。
  六十八、比对异常其它抵扣凭证的传递:
  (一)其它抵扣凭证经抵扣方所在地税源管理岗位审核检查后,需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审核检查的,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明确说明需要寄送单位名称,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二)稽查部门接收后,填写完整,加盖稽查部门公章后,寄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
  (三)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资料后,移交本方税务分局(管理处)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后,将相关资料按程序原路返回;
  (四)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分局(管理处)接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处审核检查结果后,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
  六十九、稽查部门与税务分局(管理处)在传递审核检查专票或其他抵扣凭证信息、《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审核检查结果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时,要做好台账登记和签收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寄送或完成系统操作。
  七十、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一)经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税款入库地税务机关所属计统科、股)继续审核检查的,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
  (二)属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它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相关数据备案,允许其申报抵扣;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三)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四)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
  (五)由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转稽查局进行协查。
  七十一、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分局(管理处)(海关完税凭证为存根联信息采集岗)对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属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属税务机关误操作的,应出具书面证明;
  (二)属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它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
  (三)由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
  七十二、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共需统计上报的报表为以下几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三)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纳税评估
  七十三、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七十四、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
  七十五、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设置相关参数及预警值。
  七十六、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一般纳税人。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一)每月必须对以下行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1、对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的评估每月不得少于本地此类企业总数的10%。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重点针对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无货虚开、虚开销售金额、扩大销售数量的情况进行核查。
  (2)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主要采取“投入产出法”对该类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和数量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评估、核查。重点查验短期内销售额特别巨大,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条件落后的企业。
  (3)民政福利企业。一是重点评估民政福利企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自产货物与生产能力、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逻辑是否相符;二是评估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原料、辅料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三是对残疾人重复安置就业的情况进行逐一清理核实,凡出现残疾人重复安置就业的,不得计入残疾人员安置就业比例,且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重新录入残疾人信息。
  2、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系统中筛选销售额、应纳税额、税收负担、专用发票供应等数据申报异常不低于10户(一般纳税人总户数低于100户的地区自行确定)一般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
  3、加油站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  某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某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二)重点评估的企业:
  1、总局、省局和州、市局点名评估的企业;
  2、购进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蔗糖、茶叶、橡胶等产品的主要企业在一个年度(生产年度或公历年度)内至少评估一次;
  3、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七十七、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信息。
  七十八、纳税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五)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估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七十九、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四)税源管理岗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八十、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八十一、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八十二、对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八十三、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于每月30日前将评估情况录入《增值税评估管理系统》,作为评估工作底稿及稽查案件的核对依据备查。
  八十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开始倒延伸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八十五、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八十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八十七、从事纳税评估的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八、各州(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结合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操作指南。
  八十九、本操作指南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总局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本操作指南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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