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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5]33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2
实施时间: 2005-12-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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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昆明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昆明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精神和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式样见附件1)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式样见附件2)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按规定使用。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应设立《教育储蓄台账》(式样见附件3),对教育储蓄的有关情况逐月进行登记,以备国税机关核查。扣缴义务人每月办理缴税申报时,应将其下属各储蓄机构填制的税款属期当月的教育储蓄台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五、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式样见附件4、附件5),分别对本县(市、区)学校和非本县(市、区)学校学生享受优惠情况逐月进行登记。
  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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