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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5]19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6-6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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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程序、规程有充分了解,并对照文件规定明确各环节职责,为7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做好准备工作。
  二、6月30日前,发票发售、管理部门必须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对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下同)现有未使用的统一发票也应逐票加盖戳记,确保7月1日后企业所开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都盖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所盖戳记由区县国税机关自行刻制,全省统一规格为20mm×40mm条形戳记,分两行刻写区县国税机关名称(简称,例如:XX县国税局)和代码。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区县国税机关代码戳记只需盖于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和“报税联”(可盖于发票“备注”栏内),其余联次不需加盖。
  三、积极向纳税人(包括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机动车经销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各种清单或报表做好必要的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省局将与省公安车管部门协调联系,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交换办法。其他相关的信息采集方法、传递路径及所采用的软件和规程等,待总局通知明确后部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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