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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5]9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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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配合综合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省局决定推行使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介质申报系统”)。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要求
  (一)各级局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省局的统一要求布置,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培训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介质申报系统。
  (二)应根据全省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整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培训介质申报系统操作应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三)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务干部及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办税人员、纳税人必须熟练掌握运用介质申报软件办理申报纳税。
   二、推行对象
   (一)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征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二)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返)政策的企业可暂不纳入介质申报系统。
   三、推行时间安排
   (一)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介质申报系统应用培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培训。
   (二)2005年4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介质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三)2005年6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工作应基本完成。
   四、其他
   (一)对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云南国税网站-业务支持栏目请示解决。
   (二)培训过程中收集税企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和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云南省国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介质申报指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专用数据采集软件,将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等信息录入存储介质(软盘、U盘)中,在申报期内持该存储介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第三条 增值税介质申报方式适用于已使用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征税办法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
  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使用介质申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增值税介质申报方式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申报质量。
  第五条 确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责,指导纳税人使用介质申报系统软件,解决纳税人的业务和软件使用问题,保证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务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辅导、检查、审核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要求纳税人填写规范、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不得缺栏少项、数据错误、逻辑关系错误等,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高申报表填写质量。
  (二)负责介质申报软件的升级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征收部门反馈的有问题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处理。
  (四)解决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及时收集整理软件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负责申报征收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申请,审核、审批纳税人提交的《多元化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但审批结果暂不录入征管系统;按照规定制作《核准多元化申报通知书》,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二)负责审核、接收、读入、存取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保证申报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表内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三)增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必须对纳税人报送的存储介质进行杀毒工作,防止计算机病毒进入计算机系统。
  (四)将有问题的申报资料传递到管理部门。
  (五)收集、整理、反馈纳税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介质申报工作流程分为申请、受理核准、申报三个环节。
  第九条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介质申报书面申请,填写《多元化申报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受理核准。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申请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以及纳税人的资格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核准多元化申报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软件,详细、准确、完整采集、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所有数据,确保所报送申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将申报信息导出到存储介质中,按时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存储介质和纸质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存储介质后,申报征收人员应认真检查、审核申报信息,对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错误、项目不完整的,一律不得自行修改纳税人填报数据,不得强行将申报数据录入、保存到系统中。
  第四章 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调整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的业务需求,及时修改、升级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软件,保证纳税申报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州、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当确保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工作,及时升级计算机病毒库,指导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的病毒防范工作,确保计算机及其相关软件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软件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介质申报宣传提纲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增值税介质申报方式
增值税介质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使用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增值税介质申报专用数据采集软件,将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等信息录入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将其申报信息导出到存储介质(软盘、U盘)中,在申报期内持该存储介质和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二、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特点
  (一)简便易用、操作简单。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设计合理、界面简洁、美观,安装简单,操作简便快捷。
  (二)占用系统资源小。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占用系统空间仅为9.12M。
  (三)数据校验逻辑性强。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表内表间的数字逻辑关系进行严格审核校验,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数据录入、导出简单、快捷、实用,同时提供了申报表的打印功能。
  三、增值税介质申报的优点
  (一)提高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保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申报数据和信息的质量要求,从而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率。
  (二)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
  (三)改善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优质服务,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运行环境
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可以在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NT、WindowsXP等系统下运行。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安装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软件时,原则上不与防伪税控系统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应分别安装在不同的计算机上,特殊情况可以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但必须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介质申报书面申请,填写《多元化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多元化申报通知书》后,方可使用介质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三)使用增值税介质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在报送存储介质的同时,须报送纸质申报表及附表。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介质申报系统中认真填写申报表及附表,确保表内的逻辑关系正确、数据准确、项目完整,如果数据不准确、项目不完整、填写不规范,将导致申报表及附表的信息不能保存或不能导入征管系统中。
  (五)在使用中应注意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保证计算机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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