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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6]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5-19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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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考虑到保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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