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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渝委发〔1999〕3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9-9
实施时间: 1999-9-9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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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审计监督纳入干部管理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越来越突出,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忽视财务管理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致使有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总体滑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财会核算质量下降,财会信息严重失真,企业盈亏不实,潜亏严重;成本核算水平下降,资金管理失控,损失浪费严重;财会工作监督乏力,违纪违规严重,这些情况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我市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展了基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收到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利于科学考核、正确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利于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把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干部管理的新机制。
  二、明确范围,严格审计,确保质量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规定》,全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区县(自治县、市)直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上述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解聘、退休等事项前,以及机构裁撤、合并,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各地各部门对在该规定范围以外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规定》办理。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规定》,全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委托建议,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按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府任命的,经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由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主管部门任命的,由主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企业民主选举或其他形式产生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已列入重庆市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审计时,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对自己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须作出保证,由于资料虚假或不完整,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失真或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发挥监督管理效能
  审计的目的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果得不到运用,便失去了审计的意义。审计机关在对党政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审计的基础上,要分清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审计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干部使用和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要结合其他考核资料,综合各方面情况,得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结论。对政绩突出,贡献大的,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有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出面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归入干部廉政监督档案。
  四、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主管部门,每年初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报送综合报告;市审计局向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全市的综合报告。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作好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工作,根据干部任用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程序,每年要提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安排意见。审计机关要对审计事项作出周密安排,审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审计机关做好工作。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涉及面广,时限较长,质量要求高,工作量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尽快充实各级审计机关和市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审计力量,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审计新任务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时,在改善工作条件方面给予支持。审计机关和部门内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调整充实工作骨干,以适应新任务的需要,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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