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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铁路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4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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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铁路局《关于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已收悉,要求对武汉铁路局2005年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259,428,260.62元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13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3]101号)规定,经授权你局审核确认,对武汉铁路局2005年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239,621,892.18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197,883,391元,长期投资损失4,500,000元,存货损失13,495,393.32元,坏帐损失23,743,107.86元,在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上述损失如有收回,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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