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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4-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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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市局和青岛市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9号),统一启用了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根据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映以及市局了解的情况,为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发票使用需求,市局决定在原有保险发票的基础上,新增一类寿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险发票的种类及代码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两边不带孔)”。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1。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新增保险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增保险发票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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