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4-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市局和青岛市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9号),统一启用了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根据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映以及市局了解的情况,为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发票使用需求,市局决定在原有保险发票的基础上,新增一类寿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险发票的种类及代码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两边不带孔)”。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1。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新增保险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增保险发票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保监会令[2004] 2005/1/15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4] 2005/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京地税征[2001] 2001/10/1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7 199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 宁地税发[2001] 2002/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湘国税函[2001] 2002/6/2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大政办发[2015] 2015/7/3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能繁母猪 陕政办发[2007] 2007/9/9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 京医保发[2003] 200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