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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1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7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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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通知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附件: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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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herry8703   2010年1月28日 +25金币
本文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9月16日发布京地税地[2009]24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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