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2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免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7〕70号)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的业务,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7年第17号公告)将基础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对2007年4月26日前已经出口以及属于按2007年第17号公告规定允许继续执行的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业务,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省局同意你局继续对有关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 穗国税转[2008] 2008/8/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浙财农字[2008] 2008/12/1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 辽国税函[2007] 2007/7/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 深国税发[1997] 1997/5/16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 广东省第十一届 2012/7/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处置固定资产 深国税函[2010] 2010/4/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 沪国税进[2008] 2008/1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 沪国税进[2006] 2006/6/2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 深经贸信息秘书 20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