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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87]财工管字6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87-7-24
实施时间: 1987-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1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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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市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一直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在《劳动保险条例》没有修改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以及存放的费用开支,在400元以内的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
  二、上述费用的开支渠道,企业仍由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列支。
  三、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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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8月29日
请问北京市有没有最新标准,四百一个盒都买不到,能家属还有其它补助没有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 新劳险字[1993] 199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