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7]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8
实施时间: 2007-2-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各市局以开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结合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继续深化个体税收管理,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单税种管理的新思路,典型调查更加深入,基础信息采集更加准确,程序更加规范,手段更加实用,服务更加到位,成效更加显著,全省个体税收入库502411万元,同比增长15.47%。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方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工作缺乏规范性和严密性;有的地方管理目标不够清晰,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地方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底相继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7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三个文件。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今年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将按照“巩固、完善、发展、提高”的指导思想,夯实工作基础,细化管理措施,优化征收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具体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户籍管理,夯实管理基础
  户籍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分散隐蔽,对其进行有效的户籍管理既是税收管理的起点,也是工作的难点。今年应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以纳税人户籍普查为重点”的税源普查工作。二季度,省局将全面启动税源普查工作,各市要充分利用这次普查的有利时机,对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一是要在上年登记换证基础上,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普查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普查责任,加强部门配合,清理漏征漏管。通过普查,彻底摸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源底数、分布状况及其行业、规模类别,真正做到控得实、管得牢。二是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数据采集质量,在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完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户籍管理信息的采集、更新、分析、利用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类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
  (二)突出抓好对个体非正常户和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个体户(以下简称“无照个体户”)的管理。对个体非正常户,各市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正常户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非正常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进行管理。在由省局进行公告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可以宣布登记证件失效。对在公告过程中接受的社会举报线索,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税收管理员及时进行清查。地税部门在对非正常户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要定期比对非正常户名单,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非正常户的相关信息要及时进行通报。
  对无照个体户的登记管理,各市应及时与工商、民政等部门互通信息,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宣传辅导,督促其及时办理。在无照个体户的征收方式上,原则上应统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在发票的使用上,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应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无照个体户,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建立代开发票台账,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期与定额情况进行比对。对未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无照个体户,应实行“先缴税后代开”的管理方式。鉴于目前我省征管软件中没有“无照业户”管理模块,主管地税机关可暂按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编制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批准设立机关”一栏中统一填写“无”字,作为“无照个体户”的识别字号。“大集中”软件上线后,将“无照个体户”的相关信息统一导入新软件相关模块中。
  二、抓住关键环节,强化微机定税
  微机定税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核定征收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市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核定程序,突出抓好自行申报、典型调查、定额公示等环节的工作。
  (一)自行申报是微机定税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程序,其申报数据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的重要依据,定额核定前纳税人应如实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表样见鲁地税发[2006]49号文附件1),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要将核定金额与纳税人申报金额认真进行比对,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典型调查是微机定税的关键环节,定额参数、系数以及定额标准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决定定税的质量。各市要将个体纳税人按行业进行细分,结合日常管理经验,把握行业经营特点,选准参数,用好系数,定好标准。省局要求今年个体双定户的定税工作要在三月底前完成。为掌握全省参数、系数、定额标准的制定情况,各市应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本年度个体双定户中营业税纳税人定额核定的有关数据上报省局备案(报表格式另行下发)。
  (三)定额公示是微机定税的重要环节。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关信息和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核或查验,听取意见,对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基本情况表》中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作为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各市局应在对个体税收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对个体大户和临近起征点业户的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一)抓好对个体大户的税收管理。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设置复式账条件或实际雇工7人以上(含7人)的个体工商户,我省统一作为个体大户进行管理。对虽已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大户,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对经营规模较大或经营优势比较明显的个体大户,应全部纳入典型调查范围,通过实地核实,科学合理地修订微机定税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使定额最大限度地接近经营实际。对个体大户要加大发票监管力度,通过巡查方式监督发票开具情况,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比对,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要善于总结和把握个体大户的经营规律和特点,结合行业管理经验,不断探索、完善和创新管理思路和方法;要实现征管力量的优化配置,选拔责任心强、个体税收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税收管理员从事个体大户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抓好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税收管理。要定期与国税部门沟通信息,对经国税部门调整定额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业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征收相应的地方税收。对通过定税软件核定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业户,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统一组织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其中对临近起征点业户应逐户进行复核,以确保定额核定的合理准确。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业户应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尤其是对临近起征点业户应切实加强日常监控力度。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业户应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市自行确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将定额核定数据、日常监控数据、发票开具数据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数据差别较大的应作为监控重点,对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 2007/7/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意见 绍市国税征[200 2003/10/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浙地税发[2007]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