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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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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稽查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经多次征求各地意见,省局重新制定了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全国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稽查工作的实际,我们在保证总局稽查业务执法文书(42个)规定格式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取消了下户批准书、税务稽查专用证明等文书,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统一了106个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基本涵盖了所有稽查业务范围。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重新制定、修改、统一全省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文书。省局将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稽查业务表证单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三、凡是总局和省局统一格式的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特别是对外执法文书),各地必须保证使用,不得擅自删减、变更内容或自行制订。若统一文书无法满足当地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地可以在简要、便于操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有关文书。
  四、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如有自行增加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五、此次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的重新制定,是对稽查工作流程的进一步规范,各地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此次下发的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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