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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8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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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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