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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17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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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现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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