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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2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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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鉴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社会性活动,对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可继续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三)点第5款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五条规定,自2006年度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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