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6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7
实施时间: 2006-5-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5年底前税务机关已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执行。
  三、各级国税、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定期交流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青国税发[2003] 2003/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 厦国税函[2005] 2005/6/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青地税发[2006] 2006/3/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青国税函[2003] 2003/1/1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贸委青海 西中支[2003]8号 2003/1/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 厦国税函[2006] 2006/3/2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 赣地税函[2004] 0001/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 京劳社就发[200 2001/3/9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云财税[2003]13 2003/5/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 琼财债[2005]16 200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