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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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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
  (一)从事工业生产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从事商业经营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出租地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地下车位),均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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