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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9
实施时间: 2006-1-9
失效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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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对软硬件产品组合销售、系统集成项目销售中的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发[2009]1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4
实施时间:20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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