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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1999]1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9-5-25
实施时间: 1999-5-25
失效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2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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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的请示》(鲁国税函[199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票面规格为96mm×267mm的32K新版普通发票,版面采用联四印制,每份发票规格为96mm×64mm,每本份数为100份,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其印制成本,核定工本费为每本5. 40元(3联×100份),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0.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用户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鲁价费发[2010]100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0-5-1
实施时间: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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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sww1975   2010年7月20日 +25金币
根据鲁价费发〔2010〕100号的规定,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 陕价行函[2011] 2011/9/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 皖价费函[2012] 20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