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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4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0
实施时间: 2007-5-1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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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份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出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是否可使用旧版的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20001)桂国完]的问题。现予以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精神,我区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统一启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旧版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20001)桂国完]仍可继续使用。现存旧版票证用完后,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各地在使用旧版的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时,要提前做好票证套打格式的设置工作,以保证票证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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