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5/10/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税收预警评 杭国税进[2008] 2008/6/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核对工 冀国税函[2001] 2001/2/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公告 2005/2/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专用 冀国税发[2000] 2000/8/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赣国税函[2007] 2007/1/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下载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1/9/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 鄂国税函[2002] 2002/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载安装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4A 201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