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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8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6
实施时间: 2006-5-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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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
  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
  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一)稽核比对异常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工作分工
  1、国税部门。各市稽查局负责本地区运输发票核查及回函信息的传递工作。按照对等协查原则,《协查函》由抵扣方所在地市级国税稽查局向开票方所在地市级国税稽查局发出,由其转送同级地税稽查局。发函资料应包括:协查发票电子信息、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
  2、地税部门。各市地税稽查部门负责异地协查电子信息或纸质函件的受理、转办、回复工作,并做好相关协查受理、回复等信息的台账登记工作;对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立案查处。第一、二类货物运输业务发票的审核检查由各市、县(市、区)税收管理部门或货物运输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制作协查回函,并对审核检查凭证信息的内容及审核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稽查部门只负责传递。
  (二)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工作分工
  各市国、地税稽查局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取证以及协查回函工作,并做好案件协查受理、审核、回复等信息的台账登记工作。
  1、国、地税在发起案件协查时,可以采取发函协查和异地实地调查,并由发起协查的市级稽查局出具《协查函》,《协查函》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协查意图、取证要求、回函方式以及完成时限等内容。
  2、按照对等协查的原则,对采取函查方式组织协查的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先由案件查办方市级国(地)税稽查局向涉案单位所在地市级国(地)税稽查局寄出《协查函》及其相关信息资料,再由国(地)税市级稽查局转送同级地(国)税稽查局组织协查;对采取异地实地调查的货物运输发票案件,由案件查办方市级国(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涉案单位所在地国(地)税稽查局协调同级地(国)税稽查局进行调查取证。
  三、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和协查工作要求
  各地必须严格落实总局和省局下发的关于货运发票核查和协查工作的文件精神,并认真执行以下工作要求:
  1、各市稽查局应自核查或协查申请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协查函》。收到协查回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或案件查办单位。
  2、各市稽查局在受理《协查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转交同级税收管理部门或国、地税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取证;对不具备协查条件的《协查函》,要在2个工作日内与协查发起单位联系解决。
  3、协查取证工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由协查双方稽查局协商确定回函时间。
  4、协查结果必须定性,并按《协查函》要求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协查取证资料。对已查实虚假的货运企业和虚假货运发票信息,各级地税稽查局负责协调对应的地税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纸质证明。
  5、对已确定为虚假开票企业、货运发票和运输业务信息,各市稽查局要及时整理,并于5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局稽查局。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货运企业和发票信息,各级地税稽查局要及时汇总整理,向同级国税稽查局通报信息,同时移交相关的纸质证明材料。
  四、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国、地税稽查局在协查取证和稽核比对结果审核检查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要建立经常性的案件情报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交流办案工作经验,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五、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考核标准
  协查作为稽查工作的一部分,各市稽查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货运发票协查工作的监管力度,将下级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不断提高协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推诿扯皮、拖延不办,不及时转办回函,甚至不回函、虚假回函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情况告知同级国、地税稽查局。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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