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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急预案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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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障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能实现,影响其它税收业务的进行,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订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正常运行的常备措施,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顺畅流转。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启用应急预案。
  (一)联合办证系统发生故障,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及时传递。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综合征管系统因调整、升级,造成联合办证系统不能正常发送、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三)联合办证系统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升级调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及时传递。
  (四)出现停电、网络中断、硬件设备故障等情况。
  二、应急状态业务处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一)申请的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按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本部门的综合征管系统。
  (二)纸质资料的传递
  受理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基层分局管辖范围相互对应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直接传递到接收方基层分局;主管基层分局相互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要集中到受理方的县(市、区)局,然后及时传递到接收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交叉,主管税务机关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先由受理方县(市、区)局集中到受理方市级税务机关,然后再传递到接收方市级税务机关。
  接收方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和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及时将纸质资料传递到主管基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资料传递具体传递时限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传递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备案后,可适当延长。
  (三)纸质资料交接手续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交换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时,要逐户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附件1)、按天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汇总清单》(附件2,其它业务比照本清单自行制作),登记传递纸质资料种类、数量等,在交换时要经双方当场清点、签字,明确责任。换证期间,受理方税务机关要将对方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收缴,一并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各级设置专人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的传递、接收,并将纸质资料交换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对方予以备案。
  (四)接收方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录入
  基层税务局收到纸质资料后,要于收到纸质资料的当天,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应急状态解除后工作要求
  (一)应急期间产生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联合办证系统仍自动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的综合征管系统中提取,并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人员要对应急状态期间产生的税务登记信息审核进行比对。对未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要及时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已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再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但需进行数据核对,并对差异部分做确认,然后报市级局做强制变更。
  四、其它相关工作要求
  (一)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应急预案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协商沟通后,两部门统一进行部署;市级以下(含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需要实施应急预案的,要在核实确定后,层层上报本部门省局,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核实后告知对方省局,由对方省局通知相应的税务机关启用应急预案。从出现应急状态到报送省局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可结合各自实际和基层需要,共同研究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联合办证系统未正式启用前,可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系统正式启用后,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要求处理。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XXX国家税务局 XXX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
  纳税人名称
  业务事项
  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
  传递资料名称
  份 数
  页 数
  备 注
  税务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公司章程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本复印件
  原税务登记证
  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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