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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2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7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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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设立的全资分公司,自2000年进入山东地区开发成品油销售网络,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公司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国际通用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在物流上实行“以省为单位的二次配送”,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资金集中、资产集中、核算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企业实际核算情况和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批准对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注册地为济南,负责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油品的销售和配送工作,并以该结算中心为主体对各市级分公司(含省公司本部、结算中心本部,下同)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核算。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配送至山东境内的油品向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由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将全部油品调拨给结算中心,开具油品调拨单。
  三、结算中心根据各地实际所需油品数量进行配送,并开具油品调拨单,各市级分公司之间相互调拨油品时由结算中心用调拨单对抵。
  四、对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核算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级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各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计算抵扣。
  (2)各市级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分别对外开具。防伪税控的发行、报税工作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各市级分公司按月核算销售额,依据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后,报结算中心。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4)次年1月31日前,结算中心应将各市级分公司全年的销售额、进项税额进行汇总,计算出全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预征税额,计算出全省应补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应补税额为正数,结算中心按照各市级分公司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清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清算税款=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全部应补交增值税总额×[各市级分公司全年销售收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全年销售收入总额]
  应补税额为负数,多交增值税额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5)结算中心根据全年清算情况,填制《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附件2),交各市级分公司及各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省局备案。
  (6)根据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情况,预征率暂定为0.7%,省局根据其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适时调整。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公司本部、结算中心、各市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就地入库。
  六、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
  七、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如果发生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汇总核算和发生通过价格调控等手段有意转移税收收入的行为时,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省局可随时改变该公司的增值税汇总核算形式。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即从11月份征期开始对10月份所属期税款实行预征。
  附件:
  1、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各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
  2、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6)款中“预征率暂定为0.7%”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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