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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67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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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切实解决近期税务登记换证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如何确定税务登记代码之行政区域码问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区域码中用以区别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第5-6位码的确定
  (一)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中关于“对于设立在国家未单独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保税区等区域内以及属于各级直属局、涉外分局等实施跨行政区域管理的税务机构所管辖的纳税人,其区域码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确定”之规定,对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上述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代码中行政区域码与规定不相符合的,应对其第5-6位行政区域码进行变更;对新设立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代码依照上述规定编制,即采用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
  (二)所属行政区域因撤县设市(区)等原因而由国家赋予新的第5-6位行政区域码的纳税人,应采用新代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行政区域码中用以区别市级行政区划的第3-4位码的确定
  鉴于目前国税系统使用的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法支持两种市级行政区域码的现实情况,对所属行政区域因撤地设市等原因而由国家赋予新的第3-4位行政区域码的纳税人,原则上仍采用原第3-4位行政区域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如撤地设市后,虽然滨州、聊城、菏泽三市行政区域码已分别由3723××、3725××和3729××变更为3716××、3715××和3717××,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之前,滨州、聊城、菏泽三市仍继续沿用原行政区域码,即3723××、3725××和3729××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在此原则下,应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采用原第3-4位行政区域码的,继续使用原代码。
  (二)已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采用新的第3-4位行政区域码的,继续使用新代码,但如该部分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需将其税务登记代码中第3-4位行政区域码变更为原代码。
  (三)新设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采用原第3-4位行政区域码编制。
  (四)第3-4位行政区域码发生变化的市局,如滨州、聊城、菏泽三市,下属县(市、区)局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第5-6位行政区域码,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三、对于2006年度全省税务登记换证中已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纳税人,需按照本通知规定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在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因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涉及国税多个信息应用系统的修改与调整,为此,省国税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规范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方案》,并于近期在省国税内部网站信息化建设栏目中发布,请各市注意查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地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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