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3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1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济南、青岛、潍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
  
  根据《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实施“四统一”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6]48号)精神,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日完成了对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以下简称“各卷烟厂”)资产、品牌、采购、销售的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四统一”)。为加强“四统一”后税收征管工作,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鲁国税函[2005]152号)文件规定,现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税务登记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现为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四家卷烟厂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申报管理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缴纳、年终统算”的申报形式。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申报,并完成“一窗式”比对。各卷烟厂按照鲁财预[2006]48号文件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三税”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月份预交,年终清算的办法。
  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各地卷烟厂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每月6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完成“一窗式”比对,并依据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各卷烟厂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填制《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报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一式五份);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留存一份,于每月7日前将其余四份退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二)每月8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分别向各卷烟厂传递一份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各卷烟厂将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传递的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和纳税申报表、汇总财务报表各一份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每月10日前,各卷烟厂按分配的税款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解缴税款。
  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对各卷烟厂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各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各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卷烟的出厂价格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并上报卷烟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要求,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及各种卷烟的信息、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6年度汇算清缴问题。2006年度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对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烟厂1?10月份按照统一前的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其已入库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处理。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后,分别由各卷烟厂在当地办理补(退)税手续。
  2、财产损失等审核审批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各卷烟厂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需审批的涉税项目,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按规定提出申请,需要实地核实的,各卷烟厂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配合核实工作。
  3、税前扣除相关凭证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其税前扣除的费用凭证应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名义开具取得。考虑到各卷烟厂原有签定职工保险合同等实际情况,至2007年4月底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收到的以各卷烟厂名义交纳的职工保险等费用凭证,视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4、企业所得税其他管理问题。由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四家卷烟厂分处异地,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报表审核、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审批核实等管理工作;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和有关审批项目的配合核实工作。
  四、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开具实行主分开票机形式。开具发票的规范名称为总机构的名称。各卷烟厂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各卷烟厂上缴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封存至2007年4月30日,以备开具红字发票。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使用制度,加强对各卷烟厂保管、开具、使用等环节的监控管理,确保发票安全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及信息采集等其他涉及金税问题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认证系统中各卷烟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保留至2007年1月31日。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以各卷烟厂纳税人名义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或审核,并出具认证相符或审核确认证明后,在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予以抵扣。若认证或审核有问题,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各卷烟厂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增值税稽核系统中各卷烟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保留至2007年6月30日。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稽核系统产生的涉及各卷烟厂的比对不符专用发票,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五)各卷烟厂2006年10月31日前销售并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销货退回、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启用由各卷烟厂原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经其所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冲减当期销售额。
  五、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退付)和税收会计核算
  济南、青岛、潍坊、枣庄四市(以下简称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鲁财预[2006]48号文件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办理税款征收(退付)事宜,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一)各卷烟厂所在地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认的应在各市缴纳的税款,开具税票,将分配的税款缴入国库,每月20日前将税票复印件传真或邮寄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税款缴纳证明。济南卷烟厂的税收入库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办理。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增值税×该卷烟厂所在地增值税分配比例
  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消费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消费税×该卷烟厂所在地消费税分配比例
  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该卷烟厂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二)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同当地国库对账,确保税款准确入库。
  (三)税款退付
  退税时,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认的退税额,分别开具税票办理退税。
  (四)关于税收会计应征凭证及征税额的确认
  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应征凭证,作为当期税款,按照《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定的分配税款一并核算应征税额。
  六、加强企业内控制度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施“四统一”管理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会计核算真实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按月向四家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当期生产计划、上期生产数量、产品品种规格、产品出入库情况等涉税信息。
  七、其他事项
  (一)2006年11月1日后,查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各卷烟厂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视同当期实现数一并按比例分配。
  (二)各卷烟厂在2006年11月1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含以前年度),视同当期实现,并入当期税金实行比例分配。
  (三)各卷烟厂应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罚。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定期清算核查制度。清算核查由省局牵头,各主管国税机关共同实施。分别于每季或半年终了30日内对山东中烟公司统一核算及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年终进行清算(流转税清算可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进行)。
  (五)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后,《消费税重点税源经济指标月报表》由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于每月6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于每月12日前将《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及汇总财务报表上报省局备案。
  (六)本《意见》未尽事项及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由各地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的,报省局研究解决。
  八、本《意见》自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5] 2005/7/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 吉国税发[2008] 2008/8/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 宁地税发[2005] 2005/9/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 内地税字[2004] 2004/7/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 深地税发[2000] 2000/7/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 赣国税发[2006] 2006/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地税机关机动车 桂地税发[2005] 2005/11/2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 浙嘉地税政[200 2005/6/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 津国税退[2000] 2000/12/1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 穗国税发[2002] 20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