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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2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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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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