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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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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审计证据的含义,并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提出总体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审计证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条指出,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第五两条分别就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及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作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一般包括对初始分录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合同、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财务报表的其他调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上述会计记录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为此,本准则第五条就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作了规定。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共同构成了审计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前者,审计工作将无法进行;如果没有后者,可能无法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二、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
  审计凭证据“说话”。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本准则第六条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说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有关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七条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这里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换言之,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进行批判性评价。注册会计师不能假定“管理层是诚实的”,而应当考虑他们不诚实的可能性。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说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的含义及评价标准。
  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指出,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 200 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 100 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本准则第九条第一款指出,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具体来说,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
  例如,注册会计师对某电脑公司进行审计,经过分析认为,受被审计单位行业性质的影响,存货陈旧的可能性相当高,存货计价的错报可能性就比较大。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就要选取更多的存货样本进行测试,以确定存货陈旧的程度,从而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被高估。
  三、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本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说明审计证据的适当性的含义及评价标准。
  (一)审计证据的适当性的含义
  本准则第八条第二款对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了说明。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本准则第十条就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进行了说明。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相关。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计单位发出存货却没有给顾客开票,需要确认销售是否完整。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发货单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发货单相应的销售发票副本,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单均已开具发票。如果注册会计师从销售发票副本中选取样本,并追查至与每张发票相应的发货 单,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与完整性目标就不相关。
  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本准则第十一条说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例如,注册会计师亲自检查存货所获得的证据,就比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存货数据更可靠。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制并提供,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减少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最强。此类证据如银行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相反,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于证据提供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或行政关系等原因,其可靠性应受到质疑。此类 证据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等。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如果被审计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贯地执行,会计记录的可信赖程度将会增加。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甚至不存在任何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内部凭证记录的可靠性就大为降低。例如,如果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就能从销售发票和发货单中取得比内部控制不健全时更加可靠的审计证据。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注册会计师观察某项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比询问被审计单位某项内部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更可靠。间接获取的证据有被涂改及伪造的可能性,降低了可信赖程度。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其主观性较强,人为因素较多,可信赖程度也受到影响。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会议的同步书面记录比对讨论事项事后的口头表述更可靠。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仅仅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为进一步调查确认所用。如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后,可以向应收账款负责人询问逾期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如果该负责人的意见与注册会计师自行估计的坏账损失基本一致,则这一口头证据就可成为证实注册会计师对有 关坏账损失的判断的重要证据。但在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可审查原件是否有被涂改或伪造的迹象,排除伪证,提高证据的可信赖程度。而传真件或复印件容易是变造或伪造的结果,可靠性较低。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区分人造玉石与天然玉石,那么他对天然玉石存货的检查就不可能提供有关天然玉石是否实际存在的可靠证据。
  四、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本准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只需获取适量的审计证据,就可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与销售收入完整性相关的证据,实际获取到的却是有关销售收入真实性的证据,审计证据与完整性目标不相关,即使获取的证据再多,也证明不了收入的完整性。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
  五、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本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就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文件记录可靠性、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相互矛盾的证据及审计成本进行了规范。
  (一)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例如,如发现某银行询证函回函有伪造或篡改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作进一步的调查,并考虑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聘请专家予以鉴定。
  (二)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例如,在审计收入项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价格信息的准确性以及销售量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确定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如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CAATs)来重新计算这些信息,测试与信息生成有关的控制等。
  (三)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委托加工协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委托加工材料,且委托加工材料占存货比重较大,经发函询证后证实委托加工材料确实存在。委托加工协议和询证函回函这两个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委托加工材料真实存在。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上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函询证后证实委托加工材料已加工完成并返回被审计单位。委托加工协议和询证函回函这两个不同来源的证据不一致,委托加工材料是否真实存在受到质疑。这时,注册会计师应追加审计程序,确认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是否未入库或被审计单位收回后予以销售而未入账。
  (四)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在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控制审计成本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所必需的。但为了保证得出的审计结论、形成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监盘是证实存货存在性认定的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不得以检查成本高和难以实施为由而不执行该程序。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运用认定的总体要求,以及与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认定。
  一、运用认定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六条对注册会计师运用认定提出了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程序的基础。
  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了解了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上的认定有些是明确表达的,有些则是隐含表达的。例如,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存货及其金额,意味着作出了下列明确的认定:(1)记录的存货是存在的;(2)存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同时,管理层也作出下列隐含的认定:(1)所有应当记录的存货均已记录;(2)记录的存货都由被审计单位拥有。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均作出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是要确定管理层的认定是否恰当。
  接下来的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及与列报相关的认定进行了说明。
  二、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例如,如果没有发生销售交易,但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一笔销售,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记入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例如,如果发生了销售交易,但没有在销售日记账和总账中记录,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潜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销售交易中,发出商品的数量与账单上的数量不符,或是开账单时使用了错误的销售价格,或是账单中的乘积或加总有误,或是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错误的金额,则违反了该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由截止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违反了截止目标。
  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由分类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例如,如果将现销记录为赊销,将出售经营性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记录为营业收入,则导致交易分类的错误,违反了分类的目标。
  三、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列入了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存在性目标。
  2.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将他人寄售商品记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中,违反了权利的目标;将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债务记入账内,违反了义务目标。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例如,如果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没有列入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完整性目标。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四、与列报相关的认定
  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正确只是为列报正确打下了必要的基础,财务报表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误解有关列报的规定或舞弊等而产生错报。另外,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一些专门的披露要求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实现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具体审计目标,也不意味着获取了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相关事项在财务报表 中列报的正确性实施审计。
  基于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复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是否记载了固定资产抵押等事项,询问管理层固定资产是否被抵押,即是对列报的权利认定的运用。如果抵押固定资产则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报,说明其权利受到限制。
  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检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验证其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对列报的完整性认定的运用。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例如,检查存货的主要类别是否已披露,是否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为流动负债,即是对列报的分类和可理解性认定的运用。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例如,检查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分别对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存货成本核算方法作了恰当说明,即是对列报的准确性和计价认定的运用。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说明审计程序的目的及具体审计程序,分析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影响。
  一、审计程序的目的
  按审计程序的目的可将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
  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审计程序的目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这三类目的的审计程序予以进一步的说明。
  (一)风险评估程序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风险评估程序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水平、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等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合理分配审计资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其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评估程序并不能识别出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虽然它可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但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
  (二)控制测试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有关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实施控制测试的目的是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从而支持或修正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据以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如何实施控制测试程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及其指南。
  (三)实质性程序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可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何实施实质性程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及其指南。
  二、审计程序的类型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的具体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与审计程序的目的之间的关系。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具体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上述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说明了注册会计师使用的具体审计程序的类型。
  (一)检查记录或文件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对检查记录或文件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
  检查记录或文件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所包含或应包含的信息进行验证。例如,被审计单位通常对每一笔销售交易都保留一份顾客订单、一张发货单和一份销售发票副本。这些凭证对于注册会计师验证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销售交易的正确性是有用的证据。
  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外部记录或文件通常被认为比内部记录或文件可靠,因为外部凭证经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出具,又经被审计单位认可,表明交易双方对凭证上记录的信息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某些外部凭证编制过程非常谨慎,通常由律师或其他有资格的专家进行复核,因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如土地使用权证、保险单、契约和合同等文件。
  (二)检查有形资产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对检查有形资产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检查有形资产程序主要适用于存货和现金,也适用于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
  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检查存货项目前,可先对客户实施的存货盘点进行观察。
  (三)观察
  本准则第二十七条对观察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例如,对客户执行的存货盘点或控制活动进行观察。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获取其他类型的佐证证据。
  (四)询问
  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对询问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函证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对函证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例如对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的函证。
  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如何运用函证程序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及其指南。
  (六)重新计算
  本准则第三十条对重新计算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重新计算通常包括计算销售发票和存货的总金额,加总日记账和明细账,检查折旧费用和预付费用的计算,检查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七)重新执行
  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对重新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例如,注册会计师利用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重新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比较。
  (八)分析程序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分析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分析程序的具体运用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及其指南。
  三、信息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影响
  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说明了信息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影响。
  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某些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只能以电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得到,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可获得的被审计单位各种有关记录大部分是电子形式的记录。例如,在电子商务中,被审计单位及其顾客或供应商使用通过公共网络(如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进行商业活动,采购、运输、开具账单、现金收讫和现金支出交易通常全部以电子处理的方式完成。在图像处理系统中,文件可以被扫描和转换成电子图像以便于存储和检索,而原始凭证可能在转换后未被保存。某些电子信息可能只存在于特定的时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实施审计程序的影响。
  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实施某些审计程序。 
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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