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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6]2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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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
  3、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市局负责审核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规定、抵免所得税的投资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县级及基层国税机关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批复后具体抵免手续及后续管理的办理。具体审核审批、抵免及备案手续如下: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程序
  1.报送资料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表1一式三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份;
  (7)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清单中第七项的说明:
  第7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与复印件各一份
  对这条我局已经与外经贸委进行沟通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属于开发区外经贸委出具的,其设备清单也由区外经贸委出具。对原属于宁波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其设备清单由市外经贸委出具。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需补办采购国产设备额或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清单(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8)购买免税设备登记手册复印件一份;
  (9)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10)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证书(县级或县级以上)一份;
  (1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的名称在“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中顺序列出,作为上报材料的封面。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编号排列。
  2.报送资料要求
  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资料要真实、规范、完整、清晰。
  (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程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对上报资料完整、真实、填写准确的,应于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或审批手续。
  1.县级及基层国税局负责办理的审核报批事项
  县级及基层国税机关应全面审核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核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并到企业实地进行核查,以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实际审查情况,填制《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底稿”,式样见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1)实地核实。到企业实地核实时,应有2名以上(含2名)税务人员参加。实地核实内容为:上报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实际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产品实际出口比例、“申请审批表”中所列的设备是否存在,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批准的项目,是否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是否属于国产、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是否是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设备、所购设备是否已经全部付款、所购设备主要用途、资金来源(分清投资总额以内和投资总额以外)、是否办理退增值税手续、本次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数量、企业获利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年度所处的征免税期限、是否同意抵免新增所得税等内容。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填写实地核实结论。
  (2)资料审核。县级及基层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 1 \* GB3 ①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完整。
  ②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批准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所列企业名称与“申请表”上所列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审核外方投入资本金是否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审核各材料所列生产经营范围与企业营业执照所列生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与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所列示的项目相符,如项目确认书确认的项目为“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应审查企业产品是否全部直接出口;审核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③审查“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有关项目计算是否准确;逐项审核“申请表”中所列设备,是否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对设备是否国产有疑问的,应负责向销货方核实。
  ④审查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是否超过项目确认书批准的投资额,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与项目确认书所附的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一致。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如超过批准的投资额或设备名称与项目确认书不一致的,企业是否重新办理有关项目批准证书。
  ⑤审查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真实,企业取得的购置设备发票是否符合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发票有无重号、票面不清楚的,发票所盖章戳是否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上购货企业名称是否为企业全称;如果企业购置的设备发票上的单位为“系统”、“组”、“批”等,应向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如果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应派人到企业落实该“系统”、“组”、“批”设备都包括哪些具体设备,这些设备是否属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具体价款是多少,符合抵免条件的具体设备名称应在 “申请审批表”上打“√ ”,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予以剔除;如果企业把零部件作为整机认定,或者将自购零部件自行或委托他人加工的设备填入“申请审批表”的,应予剔除。审查“申请审批表”所列金额是否已扣除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填写“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县级及基层税务机关要在“申请审批表”上明确表示审核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为同意的,应准确表示“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元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4)上报资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②“ 申请审批表”一份;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④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⑤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⑥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⑦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⑧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⑨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⑩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一份。
  企业上报基层国税局的材料,基层国税局如需留档,由县(市)、区国税局自行提出增报。县(市)、区国税局向市局报送材料应在次年3月底前,并在封面上附材料名称一览表。
  2.市局负责办理的审核审批
  市局接到县(市)、区国税局上报材料以后,应按照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并着重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确认是否准确。对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退回县(市)、区国税局重审。
  (1)审核内容。市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①审核上报资料是否完整。
  ②根据县局及基层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论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确认书等资料,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抵免规定。
  ③审查“审核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国产设备是否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是否以货币购买的新设备,有无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或非国产设备、非确认项目所用设备列入“申请审批表”。
  ④审查设备购销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为企业全称,是否符合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⑤审查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计算是否准确。
  (2)市局根据县级国税机关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情况,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为同意的,正式下文批复县级国税机关;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向县级国税机关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县级国税机关批复程序
  县级国税机关收到市局批复文件后,应对企业下文批复。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抵免程序
  (一)企业申请程序
  企业在抵免期限内,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份;
  2.会计决算报表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以下简称“汇总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文附表2)一式二份;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文附表3)一式二份。
  (二)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程序
  1.资料审核。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基层国税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资料的审核:
  (1)将企业申报资料与企业 “汇总审核表”、“明细表”中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查企业填报资料数据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本年抵免所得税额、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数额等计算是否正确。
  2.填写审核意见。上述资料经审核合格的,县级国税局应在“汇总审核表”、“明细表”上填写核定的数额,加盖公章后,一份退企业,一份存档。
  三、后续管理
  基层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落实职责。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作为年度审核的重要内容。
  1.县级国税局要分户建立健全抵免台账(式样见附件4)进行管理,市、县两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抵免所得税审核审批资料要专档管理,以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具体归档材料如下:
   2.市局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各一份。
  3.县级局档案材料包括“ 申请审批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对企业的正式批复文件、“汇总审核表”、“明细表”各一份。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  
  纳税登记号  
  经济性质  
  地址  
  联系人  
  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
  本年利润
  投资总额  
  优惠期状态  
  已交所得税  
  其中:货币投资    
  核定退税投资额度  
  1、实物(无形)投资  
  申请抵免所得税的所属年度  
   2、已购进口设备项目产业政策所属审批条目  
  3、历年已采购设备金额
  序号
  设备名称
  供货企业名称
  数量
  单价
  含税总额
  已退增值税
  可抵免投资额
  发票号码
  入账凭证号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抵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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