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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6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9
实施时间: 2007-3-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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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
  为加强我市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市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业发票的种类及式样
  金融业发票分为“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两种。凡涉及国税管辖税收范围的代收水电气费业务,使用“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见附件1),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凡涉及地税管辖税收范围的金融业税目应税收入和各种代理业务,使用“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见附件2),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两种发票式样在发票名称的冠名上加以区别。
  二、金融业发票的规格及联次
  “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 “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实行电脑打印开票,手写无效,发票一式二联,其规格均为190mmx110mm。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二联式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专用防伪压感水印纸。
  为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机具打印发票的需要,自助打印发票的联次仍为单联式。单联式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70克发票专用防伪水印纸,银行自助服务设备可以打印单联式“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见附件3) 和 “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见附件4)。
  三、金融业发票的领购
  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主管部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 “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网点按规定向本单位市级会计主管部门领取。
  四、金融业发票使用的范围
  (一)客户通过各金融机构网点、电话银行或自助机具缴(扣)完成后,涉及国税征收范围的代收水电气费业务,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索取“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打印发票。
  (二)客户通过各金融机构网点、电话银行或自助机具缴(扣)完成后,涉及地税征收范围的应税收入和代理收费业务,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索取“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打印发票。
  五、金融业发票的管理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销等制度,确保发票安全。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打印发票向缴款人另行收费。
  六、金融业发票的启用时间
  “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和“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从2007年5月1日启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使用的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使用“重庆市金融业代收水电气费统一发票” 和“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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