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7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18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清理,重新审核其免税资格,符合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含)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安装我省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系统。
  三、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须在每月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抄税和“一窗式”比对。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从税务机关提取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四、从2007年6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须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在8月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7月份)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一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审核清单“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其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为做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各市流转、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服务单位要做好防伪税控设备供应及纳税人培训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过渡。
  八、CTAIS系统电子申报受理模块和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升级事宜另行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兵火   2007年6月1日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国税局加强废旧物资和 赣国税函[2006] 2006/12/2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 赣国税发[2005] 2005/4/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 苏国税函[2004] 2004/12/2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黔国税函[2004] 2004/2/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晋国税函[2004] 2004/2/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 鲁国税函[2005] 2005/7/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 苏国税函[2005] 2005/6/1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青国税函[2001] 2001/7/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 青国税函[2005] 200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