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评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9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7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现状,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等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对比、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管理服务的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困难,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逐步建立行业分析模型,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深度评析,发现税收管理中的风险事项、风险时期,以便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征管,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延伸检查、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税率及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登记的亏损弥补、收入时间性差异、广告费、开办费、技术开发费抵扣、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等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属相关报批资料,如申请各项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二)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纳税申报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案头分析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1)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
  (2)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3)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5)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损的;
  (6)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的;
  (7)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8)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
  (9)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
  (10)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11)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的对象。
   (三)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结果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滞纳金);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构筑多税共评、联合评税的管理平台
  1、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评估机制。省、市、县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估岗位,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税务人员从事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除指导、部署、协调、监督、统计、分析本辖区纳税评估工作外、还应做好选案及牵头组织涉及本辖区范围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联评联审,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深度评析,总结本辖区范围内企业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根据不同时期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下达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使纳税评估成为重点税源管理、行业管理、项目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基层分局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对本辖区征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2、实施上下结合、人机结合的案源提供机制。评估案源是实施纳税评估的基础,案源提供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各地要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将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户以及根据计算机选案的重大异常户纳入评估案源;同时将税收管理员不能排除的企业异常信息纳入评估案源,切实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3、确立项目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综合评估及项目评估。综合评估是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所得税申报情况的全面评析;项目评估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涉及所得税管理的若干具体项目进行的审核、分析。坚持综合评估与项目评估的结合,一方面可以解决专业评估人员人手少、评估力量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特定项目评估审核的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
  综合评估工作应由评估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在评估中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要坚持深度挖掘,不仅要评析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及纳税调整事项,更要关注企业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通过典型剖析、行业解剖,掌握企业(行业)财务管理、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行业纳税评估方面坚持成熟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提炼一个行业,推广一个行业,不断积累行业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方法。
  4、加强增值税基与所得税基相关性分析,构筑两税共评的管理平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机关征管的两个主体税种,两者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建两税共评的工作机制,提高评估集约化水平。充分运用“金税工程”、“一户式”信息系统的管理优势,认真分析增值税基与所得税基的相关性,对两税评估结果要互相印证,评估成果要借鉴使用,以提高纳税评估的效能,发挥税收管理的合力。
  (二)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1、切实加强纳税评估指标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纳税人的财务、税收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依据。要把数据的采集工作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的准确性。除纳税评估专用数据、营业税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外,其他数据一般从STAIS、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等已有信息系统中采集。
  2、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注意评价已有选案及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找出对纳税申报较为敏感的指标,并注意分析不同行业的实物流、资金流及企业实现利润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今年起,省局将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行业纳税评估,通过相关数据的测算,建立行业分析模型。各地在完成省局布置的评估任务后,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进行深度评析。行业指标除通用指标外,还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相关度较高的指标。
  四、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以企业自行申报核算为主,一般不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成果,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评估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六)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最终离不开人的作用,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国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对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结果反馈等环节,从时间、质量、转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要量化,指标之间的内容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客观地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对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不衔接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配备高素质人才。国税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估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三)认真总结,提高企业所得税整体纳税评估水平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适应新形势税收管理的新举措,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各地要注重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和交流,对典型的、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推广。各设区市局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见附件),同时上报1 件有内容、有深度的评估案例,要求反映评估的基本过程,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解决疑难问题的具体方法,并对《工作规程》提出改进建议。
  省局将适时地组织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活动,并对评选出的优秀案例进行通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苏地税函[2007] 2007/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 粤国税函[2004] 2004/5/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 苏地税函[2006] 2006/2/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 赣地税发[2006] 2006/9/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陕地税发[2000] 2000/6/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缴纳企业 云国税函[2003] 2003/7/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鄂国税函[2002] 2002/9/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粤国税函[2005] 2005/7/1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 2005/1/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 200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