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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33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7
实施时间: 2007-4-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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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7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8号令,公布了新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结合广西国税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奖励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组织信访工作人员、税务稽查人员,特别是负责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人员学习“奖励办法”,了解掌握“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2007年2月底以前查结的涉税案件,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53号)有关标准计算兑付检举奖金;2007年3月1日以后查结的涉税案件,按照新的“奖励办法”计算兑付检举奖金。桂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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