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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1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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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公司《关于申请200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公司2006年度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918万元,并按规定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企业200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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