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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8-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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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现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十类业务。
  对属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纳入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等,不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该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促进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及各种文书统一、规范,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有利于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协作配合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充分研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系统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边总结、边完善,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则
  (一)关于税务登记的联合办理
  1、设立登记: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一份同时盖有两家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实行“一家办理,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局申报办理。
  3、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纳税人按照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4、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发现的税务机关处理。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一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应通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具体编码规则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2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注重交流与沟通,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问题取得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由发证方税务机关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得重复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762号),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重新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将在得到核准后尽快下发各地执行。此前,各地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四)关于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资料的传递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组织研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进行传递,实行“省级集中,专线联接,实时传递”。对在信息采集、传递、清分、处理等各环节需要人工操作的,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纸质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在审核(发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后,及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原则上,纸质资料的传递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传递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备案后,可适当延长。传递时双方应共同制作交接手续,并在确认无误后归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
  (五)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字号与盖章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号为“鲁税X字Y号”,其中“X”为各市名称的首字或简称,用以体现纳税人所在的地级市;“Y”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同时加盖或套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公章,实行“一证两章”。《税务登记表》可只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其他相关税务文书由受(办)理税务机关按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及要求加盖有关印章。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织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部门,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面要在系统内部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采取办税服务厅发布、新闻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宣传,使其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和相关规定,取得广泛的支持与配合。
  (四)依托系统,规范操作。为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有效实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附后),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同时,联合研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之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充分依托各自的综合征管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正式启用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电子信息可暂不传递,各地要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后,将纸质资料按规定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由其据以录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在具体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可结合各自实际和基层需要,共同研究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健全机制,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对税务登记信息的录入、传递和纸质资料的审核、交换等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并严格责任追究,奖优罚劣。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充分参考应用税务登记率、限期整改率、逾期办证处罚率、按期办结率、信息反馈错误率等税务登记质量考核指标,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税务登记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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