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钢材出口量较大的地区认真统计、测算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和财政的影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5/9/2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万晖洁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 闽国税函[2007] 2007/1/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公告 2005/2/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2] 2012/11/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天长市开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皖国税函[2017] 2017/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口退税 闽国税函[2007] 2007/3/3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 2007/6/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 2022/3/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6/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豫国税发[2006] 200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