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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9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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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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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5月16日
我单位有隔年建筑工程,所得税咋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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