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1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5
实施时间: 2007-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于省局在2003年已与省局集中印制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的定点印刷企业─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待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二、从2007年4月1日起,凡地级市局需要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如各地的行业普通发票)一律送由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集中印制。
  三、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统一改由用票单位或个人直接和印制发票企业自行结算货款,同时纳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管理。市局不得集中支付定点印制发票企业的印刷费用。在此之前发生的委托承印业务所欠的货款,仍可集中支付,并应抓紧时间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原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93号)第六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直接与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双方做好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同时废止。
  五、除上述规定之外,主管税务机关原有对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不变。
  六、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乱收费,并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发票印制价格的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粤国税函[2003] 2003/12/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京国税发[2010] 2010/6/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纸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 2009/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新版 湘地税发[1997] 1997/6/28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普通发票税率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8] 2008/7/2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告 2010/3/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湘地税函[2003] 2003/6/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 粤国税函[2007] 2007/8/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0/1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 吉国税发[2001] 2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