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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2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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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9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90号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工资超过每人每月1600元的按照1600元扣除,不足1600元的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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