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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9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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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仍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售住房涉及减免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使用新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为方便纳税人,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不再下发有关批复文书,以上述审批表代替。
  三、个人出售住房,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同时填报《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表》。
  四、鉴于我市目前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入库税款,因此《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个人出售住房缴纳保证金日期以税收通用完税证上的日期作为住房出售日期。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6]32号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租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其他形式的贷款、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
  (三)其他费用。住房交易过程中,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应由纳税人承担并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四、关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比例幅度,同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一)转让五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为自建住房的,应自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起,计算自用时间。
  (二)房屋购买时间按以下两个原则确定:一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 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二是个人购买其他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
  (三)个人换购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按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纳税保证金日期确定住房出售时间。
  六、关于个人出售生产经营用房纳税问题
  个人出售生产经营用房,原则可比照个人出售住房政策,采取查实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得享受个人出售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个人所得税款的申报缴纳和减免税管理
  (一)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前,应持身份证明、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发生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按照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向契税征收或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税款,同时取得出售住房的税务发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前,向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部门提供“个人购房说明”,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暂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二)减免税申请
  个人出售住房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审批同意后,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
  1、对于在原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应于购房30日内,向原住房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抵手续。申请减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2)新购房的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合同,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对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自有住房的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对于产权转让人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内签署同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一份,委托代征单位留存一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详细说明原因。
  八、有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计税凭证和证明材料,少缴或不缴税款以及骗取减免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表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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