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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6]4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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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要求,省局已于2006年12月22日完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为确保我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7年1月1日正常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管理员的设置及要求
  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级系统管理员由信息中心的技术人员担任。省局已建立各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口令(见附件一),各市局系统管理员应尽快建立县(区)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口令。各级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应及时修改口令,并为本级业务部门建立相应的用户并赋予相应的权限。特别强调的是,如果需添加的工作人员没有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系统管理员应首先在CTAIS系统中增加有关人员,再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执行添加操作,以保证和CTA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二、客户端要求
  客户端机器最低配置,CPU:500MHZ,内存:64M,硬盘空间大于100M。客户端需要安装Windows 2000以上的操作系统(不支持Window 98操作系统)和IE6.0(含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软件。如果IE版本为6.0,请在 网站下载windows script5.6安装,安装Adobe Reader 5.0以上版本。
  三、“扫描仪设置”的要求
  各县(区)局要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文档》(见总局10月20日视频培训资料)和《扫描仪操作手册》(见附件二)的要求,在第一次扫描认证前,做好扫描仪的调试工作。
  四、2007年1月1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通运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税控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认证相符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下载至相关目录中,转交协查系统进行处理(协查系统升级前,认证不符或重复认证的货运发票采取手工传递方式)。
  五、2007年1月1日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系统采集的新版货运税控发票数据由省局直接上传至总局;2007年4月10日前通过清单方式采集的旧版货运发票数据仍按原规定时间,通过FTP上传至省局。
  六、县(区)局应在2006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见附件三、四)张贴在办税服务厅。
  七、货物运输发票系统地址:http://75.16.16.105:7001
  总局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王冬冬 电话:0311-88625353
  省局流转税处联系人李义电话:0311-86981415
  附件:1.《系统管理操作手册》
  2.《扫描仪操作手册》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12月29日封发
  打字、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李利信息中心 王冬冬
  附件1
  系统管理操作手册
  各市局、县区局系统管理员要求:
  1、能独立操作为本系统添加角色和用户,并会对系统的角色和用户进行维护。
  2、掌握系统日志的备份、删除、转储等操作。
  由各市局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口令进入后,点击左边栏中各项,进入各自的功能模块。例如:石家庄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为“11301000000”,口令为“12345”(其他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也为11位,前5位为各市局税务机关代码,其他补零;口令默认为“12345”,各市局必须尽快修改密码),【确定】后进入系统管理的操作页面,如下图所示。
  一、角色管理
  功能说明:系统角色管理功能简化了对系统用户的管理。系统中,把相同税务机关的具有相同系统访问权限的一组用户定义为一个系统角色,使系统对用户的服务转换为对系统角色的服务。角色管理能够对系统的角色数据进行管理,包括系统角色的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市局、县区局系统管理员可先在“角色管理”中查看公用角色模板是否满足要求,如果需要角色模板以外的角色,再在“角色管理”中增加相应的角色。
  市局系统管理员要给各区县局增加系统管理员用户(县区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为11位,前7位为各县区局税务机关代码,其他补零,无此用户请自行添加,用户角色就选择R11301000003县区局系统管理员);各区县系统管理员再创建相关业务角色,并给相应的人员赋权。县区局管理员创建相关业务角色时,只分配模块二业务权限中发票认证(N00011)和系统工具下载(N00012)模块。发票认证(N00011)和系统工具下载(N00012)模块中的下级模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分配。
  二、用户管理
  功能说明:用户管理包括对用户的增加、修改、删除、分配角色等操作。系统用户凭自己的系统账户,包括用户名、口令登录到系统,凭自己的系统角色访问系统。
  在“填写用户信息”的页面中填写“税务人员代码”(11位):如11301000001,填写税务人员姓名、口令及确认口令后,选择其相应的角色及权限税务机构代码(默认显示为该用户所在税务机关代码,不允许修改),若不校验IP地址,点【确定】即可,若要校验IP地址,则需添加相应的IP地址。在“填写用户信息”页面中填写完所有的信息并点【确定】,用户添加成功。
  注意: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税务人员代码已从CTAIS1.1导入,各市局、县区局系统管理员增加业务用户时必须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内已有用户,如果需添加系统中没有的人员,首先要在CTAIS系统中增加,再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以保证和CTA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三、日志管理
  功能说明:提供完善的日志管理功能,便于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于一些重要的业务,系统有详细的操作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登录、退出、增加、删除、更改日志以及应用系统错误日志。
  四、各市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口令统一为12345)
  石家庄市 11301000000
  唐山市 11302000000
  秦皇岛市 11303000000
  邯郸市 11304000000
  邢台市 11305000000
  保定市 11306000000
  张家口市 11307000000
  承德市 11308000000
  沧州市 11309000000
  廊坊市 11310000000
  衡水市 11311000000
  附件2
  汉王扫描仪操作手册
  1、安装汉王扫描仪驱动程序1.0
  2、进入货运系统中,下载控件“读写盘及认证控件”及“汉王扫描识别控件”如下图:
  3、关闭浏览器,安装上面下载的两个控件Taxntrol.EXE和hwscan.EXE。
  4、重新登入系统进行扫描设置。首先,如下图示选择“税务发票专用扫描仪”。然后点击“选定”。
  5、设置扫描仪
  分辨率:300
  扫描模式:256灰度级
  纸型:A4
  对比度、亮度分别为0
  6、进入到扫描认证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发票放入扫描仪,选择自动扫描认证,然后点击“扫描”。如下图示:
  7、扫描完毕出现如下图示的扫描结果。
  富士通扫描仪操作手册
  1、安装富士通扫描仪驱动
  注意:在上图示的安装过程中,最后会有错误提示,但该错误不影响扫描操作。
  2、进入货运系统中,下载控件“读写盘及认证控件”及“文通扫描识别控件”如下图:
  3、在扫描仪选择处选择下图示FUJITSU M309XDC
  此时,如果选错会报如下错误:
  在未选对扫描仪的情况下,点击扫描仪设置,会报如下错:
  4、扫描仪设置:
  要求各项参数按照下面各图设置:  
  5、保存所做的设置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开发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开票系统),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该系统。为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开展,现将货运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运发票开票系统介绍
  货运发票开票系统包括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和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必须与税控装置配合使用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分企业自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和税务机关代开三个版本。税控盘和传输盘是开票单位开具货运发票必备的税控装置,开票单位购买税控装置后,需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后台管理系统初始化才可正常使用。
  二、货运发票开票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模式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免费提供给开具货运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货运发票开票单位应购买税控盘和传输盘,自行安装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安装和辅导使用。
  三、税控装置产品服务内容
  为确保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产品厂商统一提供产品的相关服务,内容包括:(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产品损坏,产品3年内包换,终身成本维护;(2)为了使用户能方便快捷地判断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硬件故障,税控盘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检测程序并负责检测程序的升级;(3)为保证税控盘和传输盘损坏时能及时更换,税控盘厂家按每省销售数量的5%-10%的比例备货在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严格管理和更换;(4)及时对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故障盘进行准确、完整的检测和分析,并协助恢复相关数据。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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