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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1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7-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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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 [2005] 39号)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 [2003] 3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凡是国有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科研、卫生、文化、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具体为:
  (一)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四)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额未超过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五)向民政部门、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原有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私营企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办私营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私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发生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新办私营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开发,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上述税收优惠及扣除政策。
  (三)私营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私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私营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扶持
  (一)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凡在2005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上述2至4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5.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6. 私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军队专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以及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可分别享受第四条第一款2、3、5项税收优惠政策。
  4.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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