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5]21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1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规程》(琼国税发[2005]193号,以下简称《规程》)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和纳税人普遍反映,《规程》的施行对于加强车辆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目前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开具,纳税人按《规程》要求报送的《车购税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资料的填报,税务机关按《规程》规定所进行信息受理、审核和比对等均以手工操作,因此工作量极大,工作效率低下。另外,手工采集的信息,往往字迹不清、差错率较高,也影响了信息的比对质量。针对以上问题,为了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发票开具电脑化,信息采集自动化,资料报送网络(磁盘)化,信息比对电子化”的 信息化管理思路,省局最近组织开发了发票开具及电子申报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系统软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省机动车销售行业推行使用。该系统软件具有发票开具和记录、报表统计和报送以及信息受理和比对功能。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同时,系统软件如实记录发票开具信息,其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报表自动生成,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络或磁盘介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系统软件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受理审核和比对。现就电脑版发票的使用印制、领购等规定以及系统软件的操作培训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脑版发票的启用。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从2006年4月1日起启用。
  二、电脑版发票的申印。各市县局要及时测算明年电脑版发票用量计划,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于2005年11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
  三、电脑版发票的领购。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应在2005年12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四、手工版发票的截止使用时间。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手工版发票只能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缴销期限为2005年1月10日;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手工版发票只能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止,缴销期限为2006年4月10日。
  五、开票系统软件的操作培训。
  (一)培训内容:1、计算机开具发票操作;2、电子申报操作;3、涉税资料的保存和报送;4、涉税资料受理、审核和比对。5、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
  (二)培训对象:1、各市县局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的人员和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工作的人员各1名;2、从事机动车辆生产或销售的纳税人派1至2名懂得计算机简单操作的人员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分两期进行,第一期由市县局和汽车销售行业人员参加,时间为2005年12月中旬,第二期由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行业人员参加,时间为2006年3月中旬,培训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在机动车销售行业使用系统软件进行发票开具、资料报送和信息比对,是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税源监控、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推行使用系统软件开具发票,对于规范发票使用,有效防止使用假发票,杜绝“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确保涉税信息真实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这次推行使用系统软件的目的、意义、作用以及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动 沪国税征科[201 2010/8/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辽国税函[2006] 2006/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3/7/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冀国税函[2006] 2006/6/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苏国税函[2006] 2006/9/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 粤国税函[2007] 2007/2/2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 津国税流[2009] 2009/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管理若干问 浙国税发[2013] 2013/8/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 200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