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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气]站使用滚筒式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5]3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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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贵公司《关于加油(气)站实行滚筒式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琼财〔2005〕3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公司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加油(气)站逐步推行使用滚筒式发票。现就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发放和使用管理等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针对贵公司对全省所属加油(气)站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决定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使用的滚筒式发票的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统一由贵公司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各加油(气)站的发票发放工作由贵公司统一负责。请贵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发票的领购和发放工作。
  二、各加油(气)站在启用滚筒式发票的同时应停止使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工作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滚筒式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不得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违者由所属市县(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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