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6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区、县(地区)国税局反映部分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 渝地税发[2006] 2006/8/17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2017/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技 粤国税函[2005] 2005/4/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晋国税函[2003] 2003/10/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7/1/9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6/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技 粤国税函[2005] 2005/3/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辽地税发[2005] 2005/1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粤国税发[2004] 2004/12/24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