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6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区、县(地区)国税局反映部分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晋国税函[2003] 2003/7/1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7年度企业 赣国税函[2007] 2007/1/1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大财法[2006]58 2006/10/2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豫国税发[2004] 2005/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 琼国税发[2009] 2009/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高速公路 鄂国税函[2002] 2002/7/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 云国税函[2004] 2004/10/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 鄂国税函[2002] 2002/10/28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 藏国税发[2007] 2007/3/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 桂地税发[1995] 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