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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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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14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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