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14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2017/7/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4] 2004/12/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适用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5] 2005/8/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豫国税函[2007] 2007/1/2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 2003/10/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 豫国税函[2006] 2006/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 2001/10/2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 川建造价发[201 2018/5/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风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适用 鄂国税函[2010] 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