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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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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205号文对个人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205号文授权各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鉴于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2005年在全省(除深圳外)刚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的逐步推广需要一个稳定的过程,且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符合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我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按照《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9号)执行;对于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资料,在个人信息登记表及扣缴报告申报表中一并填列,不需单独填报205号文中所附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的资料,一并在报送的电子个人信息和扣缴申报明细中反映。
  各地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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